[辦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 346 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 號)和《關於改革我市企業投資項目投資管理體制的通知》(津政發 [2004]96 號) |
[申請行政許可需
具備的條件] |
(1)申請項目范圍: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並購境內企業(股權或資產)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種方式吸收外商投資的項目。
(2)受理項目權限:
按照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 1 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港口項目除外)由我區對項目申請報告核准。其中,涉及全市統一規劃和平衡的社會事業類重大投資項目,核准前須征求市發改委的意見。
按照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 5000 萬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類項目和港口項目由我區對該項目申請報告初審合格後,轉報市發改委核准。
按照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及總投資(包括增資) 5000 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我區對該項目申請報告初審合格後,由市報改委轉報國家核准。 |
| [所需材料] |
(1)項目申請報告。
(2)項目單位應填寫《天津市外商投資項目核准申請表》,加蓋本單位公章。
(3)項目土地申請表(由招商部門提供)。
(4)項目各投資方的企業注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實力證明(需要報國家核准的項目)
(5)投資意向書,增資、購並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6)如需銀行貸款的項目,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7)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8)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出具的《建設用地預審報告》(按照規定權限應報國家申請核准的項目需省級或國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9)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按照規定權限應報國家申請核准的項目需省級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10)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出具的確認文件。
(11)根據國家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 [辦事程序] |
(1)項目單位應填寫《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項目核准申請表》,加蓋本單位公章,並提供相關附件。
(2)綜合經濟局 1 個工作日內就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辦理核准手續。
(3)對不屬於核准范圍的項目,以及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項目,綜合經濟局不予核准。在受理申報材料、附件及收到相關部門書面意見後 1 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單位,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
| [辦事時限] |
資料齊全的, 1 個工作日完成。 |
| [辦事地點] |
天津港保稅區通達廣場 1 號國際貿易服務中心415室 |
| [受理部門] |
天津港保稅區綜合經濟局
承辦人:李金輝 唐斌 電話: 25761305 25763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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