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審批 |
[辦事依據] |
外經貿部 [1999]314 號,津外經貿貿管 [2003]20 號 |
[申辦資格] |
空港物流加工區注冊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中資貿易企業。 |
| [辦事程序及報送材料] |
1 、企業登錄 http://jm.ec.com.cn/ 下載『 CA 證書申請表』、 『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填寫、蓋章,向空港物流加工區企業服務局提出申請,『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須由加工企業注冊地外經貿部門驗廠並出具意見。
2 、企業到商務部EDI中心天津代表處,申辦電子鑰匙。(地址:和平區曲阜道 80 號外運大樓 7 樓,聯系人:劉沁員 23139271, 朱寶國 23139277 )。
3 、企業完成網上申報。
4 、空港物流加工區企業服務局在網上進行審批,並將審批意見通過網絡反饋給企業。
5 、網上審批通過後,企業從網上打印相關表格並提供下列材料報送 空港物流加工區企業服務局 :
(1)經營企業書面申請報告(寫明企業成立時間、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及資金到位情況,廠房、設備、人員狀況, 加工主要產品及年產量)。
(2)加工貿易業務申請表一份(加蓋企業公章,網上申報並打印);
(3)進口料件備案清單、出口產品清單、單耗清單(網上申報並打印);
(4)加工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外經貿部門出具意見的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正本。
(5)提供進出口合同或來料加工對口合同(正本);
(6)經營企業(企業為中資進出口貿易企業時)與加工企業簽定的加工協議(合同)正本、加工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7)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批准文件(或外商企業批准證書)
(8)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
(9)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出具的其它證明文件和材料。
(10)外商投資企業除上述文件外,還要提供合同、章程、資金到位驗資報告、聯合年檢合格文件。
6、空港物流加工區企業服務局 審核後,在《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書》、《進口料件備案》、《出口產品清單》和《單耗清單》蓋加工貿易審批章,發給企業。
7、企業到注冊地海關辦理加工貿易相關手續。 |
| [辦理時限] |
企業網上申報和報送材料經審核無誤後,1個工作日。 |
| [受理部門和聯系電話] |
空港物流加工區企業服務局,電話: 248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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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審核 |
[辦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06 號( 2004 年 4 月 30 日) |
| [申辦條件] |
1、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2 、有符合條件的駕駛人員; 3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 [所需材料] |
1、可行性報告(可行性報告中應寫明經營范圍、經營場地、辦公場地規模以及擬購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車輛等情況,企業內部管理機構及管理制度); 2、經營場地、辦公場所證明(或租賃證明)原件和復印件;3、車輛證明(行車執照復印件); 4、從業人員證明(管理、財務、安全、統計、技術等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的資格證件); 5、填寫《安全生產登記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 6、填寫《道路貨物運輸業登記表》以上材料需用 A4 紙制作。 |
| [辦事程序] |
1、申辦單位向工商局辦理公路運輸並聯審批手續; 2 、申辦單位提交相關文件; 3 、部門審核批准;4、申辦單位領取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
| [辦事時限] |
申辦單位提交文件後, 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批准發證。 |
| [受理部門] |
天津港保稅區空港物流加工區企業服務局(運輸管理局) |
| [承辦人員] |
海港保稅區 於建立 空港加工區 朱雲凱 |
| [聯系電話] |
海港保稅區 25761061 空港加工區 24896214 |
| [投訴電話] |
海港保稅區 25761735 空港加工區 24890525 |
| [收費依據] |
《公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規定》——交通部、財政部 [86] 交公路字 633 號
《天津市道路客貨運輸建設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天津市計委、財政局、交委、交通局、物價局 (津價管 [95] 年第 12 號)
《關於我市規范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增加公路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通知》——天津市物價局、財政局、交通局( 津價工 [1998]452 號) |
| [收費標准] |
1、公路運輸管理費:按營運收入的0.8%(或車輛載質量噸12 元/噸·月)。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每噸·公裡0.01元。
2、保稅區運管部門免收各種運輸管理單據工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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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審核 |
[辦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06號(2004年4月30日) |
| [申辦條件] |
1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2 、有符合條件的駕駛人員; 3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 [所需材料] |
1 、立項申請書。包括:可行性報告、經營范圍(按照《客運線路分類與經營分工》的要求確定)、經營場地、辦公場地規模以及擬購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車輛和設施等內容,並提出擬申報的企業資質等級; 2 、從業人員相關資料:企業經營、財務、安全、統計、技術等管理人員及司乘導游等從業人員的資格證; 3 、企業內部管理機構以及相關的管理制度; 4 填寫《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業戶登記審批表》以上材料需用 A4 紙制作。 |
| [辦事程序] |
1、申辦單位向工商局辦理公路運輸並聯審批手續; 2、申辦單位提交相關文件; 3、部門審核批准; 4、申辦單位領取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證。 |
| [辦事時限] |
申辦單位提交文件後, 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批准發證。 |
| [受理部門] |
天津港保稅區空港物流加工區企業服務局(運輸管理局) |
| [承辦人員] |
海港保稅區 於建立 空港加工區 朱雲凱 |
| [聯系電話] |
海港保稅區 25761061 空港加工區 24896214 |
| [投訴電話] |
海港保稅區 25761735 空港加工區 24890525 |
| [收費依據] |
《公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規定》——交通部、財政部[86]交公路字633號
《天津市道路客貨運輸建設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天津市計委、財政局、交委、交通局、物價局 (津價管[95]年第12號)
《關於我市規范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增加公路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通知》——天津市物價局、財政局、交通局( 津價工 [1998]4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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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費標准] |
1、公路運輸管理費:按營運收入的0.8% ;附加費:座/人公裡0.02元(或車輛每座位 50 元)。2、保稅區運管部門免收各種運輸管理單據工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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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審核 |
[執法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06 號(2004年4月30日) |
| [申辦條件] |
1 、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2 、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3 、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4 、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
| [所需材料] |
1、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辦維修企業名稱、經營項目、經營地點、經濟性質、核算方式、從業人員、設備、廠房和場地面積、資金等情況; 2、申辦維修企業的廠房、場地產權證(復印件)及法定租賃協議書(原件) 3、申辦維修企業的設備清單; 4、申辦二類以上企業,其相關人員應持汽車修理工、汽車電工、汽車鈑金工、汽車油工的技術等級證明(勞動部門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或汽車維修行業相關培訓考核證明)和相關部門核發的電氣焊操作證、會計人員職稱證、工程技術人員職稱證、總檢驗員推薦證明和駕駛證(復印件); 5、填寫機動車維修企業技術審查登記表。(以上材料用 A4 紙制作) |
| [辦事程序] |
1、申辦單位提交相關文件; 2、部門審核批准; 3、申辦單位領取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
| [辦事時限] |
申辦單位提交文件後, 15 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批准發證。 |
| [受理部門] |
天津港保稅區空港物流加工區企業服務局(運輸管理局) |
| [承辦人員] |
海港保稅區 、空港加工區 朱雲凱 |
| [聯系電話] |
24896214 |
| [投訴電話] |
248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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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路運輸經營許可初審 |
[辦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7年修改)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交通部(1998年修正) |
| [申辦條件] |
1 、具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 2 、有穩定的客源或貨源; 3 、經營客運航線的應當落實停靠港 ( 站 ) ,並有相應服務設施: 4 、有經營管理的機構、場所和負責人: 5 、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
| [所需材料] |
(一)籌建材料: 1 、申請報告; 2 、籌建申請書; 3 、可行性研報告 ( 包括組織設置、管理人員配備、企業基本管理制度、運力、籌建情況及水運市場報告或分析 ) ; 4 、企業章程: 5 、法人任命書; 6 、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7 、主要管理人員身份證、資歷學歷培訓證書職務人員證書、勞動合同意向書; 8 申請企業主要股東資歷、銀行或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或其他能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文件; 9 、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10 、股東本人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 11 、各部門經理任命書及任期年限; 12 、辦公地點證明; 13 、機構設置圖; 14 、企業人員登記表; 15 、購船合同。
(二)開業材料: 1 、開業申請報告; 2 、開業申請書; 3 、公司章程; 4 、安全管理制度 5 、船舷名錄表; 6 、公司機構設置圖; 7 、申請開業可行性報告; 8 籌建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9 、交通部批復文件; 10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任命書、簡歷; 1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12 、企業代碼證復印件; 13 、企業主要管理人員登記表; 14 、資信證明; 15 、公司主要管理人員任命書、資格證書、身份證及勞動合同證書復印件; 16 、《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17 、公司辦公地址證明; 18 船舶原營運證注銷證明。 |
| [辦事程序] |
(一)籌建程序: 1、申請人應向天津港保稅區運輸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並准備相關材料; 2、天津港保稅區運輸管理局初審簽署意見; 3 、經天津市航運管理處核准報交通部審批; 4 、經交通部批准後由部頒發《水路運輸籌建許可證》;(籌建期不超過一年)。5、憑籌建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二) 開業程序: 1 、企業籌建後向天津港保稅區運輸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並准備相關材料; 2 、天津港保稅區運輸管理局審核後簽署意見: 3、經天津市航運管理處核准報交通部審批; 4、經交通部批准後頒發《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5、企業憑證到稅務部門領取水運發票。 |
| [辦事時限] |
籌建、開業階段的初審, 申辦單位提交文件後, 各為 5 個工作日;交通部收到 籌建或開業申請材料 40 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 [受理部門] |
天津港保稅區空港物流加工區企業服務局(運輸管理局) |
| [承辦人員] |
於建立 |
| [聯系電話] |
25761061 |
| [投訴電話] |
25761735 |
| [收費依據] |
按照國家計委計價費字( 1997 ) 2500 號文件 |
| [收費標准] |
對水路運輸企業按每月營業收入的 1.6% 收取。遠洋和近洋船搞臨時沿海運輸的按每年每噸 5 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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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許可初審 |
[辦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7年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交通部(1998年修正) |
| [申辦條件] |
1、有—穩定的水路運輸客源、貨源和船舶業務來源; 2、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 3、有固定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4、有符合下列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1)經營船舶代理業務的為 20 萬元人民幣;(2)經營客貨運輸代理業務的為 30 萬元人民幣; (3)同時經營船舶代理和客貨運輸代理業務的為 50 萬元人民幣。 |
| [所需材料] |
1、開業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 、企業章程草案; 4 、擬注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5 、資信證明; 6 、辦公經營場所產權證明 ( 或租賃證明、協議等 ) ; 7 、主要出資單位同意設立企業的文件 ( 董事會決議、聯營協議或經濟擔保人證明 ) ; 8 、企業負責人和主要業務人員姓名職務和身份證明; 9、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需用 A4 紙制作。 |
| [辦事程序] |
1、申請人應向天津港保稅區工商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然後到天津港保稅區運輸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准備相關材料; 2、天津港保稅區運輸管理局初審簽署意見; 3、報天津市航運管理處審批,由天津市航運管理處頒發經營許可證; 4、憑天津市航運管理處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到天津港保稅區運輸管理局領取票據。 |
| [辦事時限] |
申辦單位 提交申辦材料之日起 5 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轉報市航管處;市航管處 30 日內決定是否批准。 |
| [受理部門] |
天津港保稅區空港物流加工區企業服務局(運輸管理局) |
| [承辦人員] |
於建立 |
| [聯系電話] |
25761061 |
| [投訴電話] |
25761735 |
| [收費依據] |
按照國家計委計價費字(1997) 2500 號文件 |
| [收費標准] |
對水路運輸企業按每月營業收入的 1.6% 收取。遠洋和近洋船搞臨時沿海運輸的按每年每噸 5 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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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運經營資格登記備案 |
[執法依據] |
《關於修改〈天津市聯運行業管理規定〉的決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9號(2004年6月29日) |
| [申辦條件] |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 3、不低於30 萬元人民幣限額的注冊資金: |
| [所需材料] |
1、《天津市客貨聯運行業經營資格備案登記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5、資信證明 6、辦公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協議書等) 7、組織機構及人員身份證明、主要業務人員和財務人員簡歷、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以上材料需用 A4 紙制作。 |
| [辦事程序] |
1、申辦單位提交相關文件; 2、部門核准; 3、申辦單位領取聯運經營資格登記證 |
| [辦事時限] |
申辦單位提交文件後, 3 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准。 |
| [受理部門] |
天津港保稅區空港物流加工區企業服務局(聯運管理處) |
| [承辦人員] |
海港保稅區 於建立 空港加工區 朱雲凱 |
| [聯系電話] |
海港保稅區 25761061 空港加工區 24896214 |
| [投訴電話] |
海港保稅區 25761735 空港加工區 248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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