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函[2004]5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擴大保稅區與港區聯動試點的復函
海關總署:
你署《關於擴大保稅區與港區聯動試點工作的請示》(署加發[2004]257號)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青島、寧波、大連、張家港、廈門象嶼、深圳鹽田港、天津保稅區與其鄰近港區開展聯動試點。上述試點區域統籌利用保稅區和港區土地進行封閉圍網,作為保稅區的物流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規劃面積分別為:青島園區1平方公裡、寧波園區0.95平方公裡、大連園區1.5平方公裡、張家港園區1.53平方公裡、廈門象嶼園區0.7平方公裡、深圳鹽田港園區0.96平方公裡、天津園區1.5平方公裡。園區要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具體位置,控制規劃用地面積,不得佔用耕地。
二、園區要充分發揮探稅區政策優勢和港口區位優勢,專門發展倉儲和物流產業,區內不得開展加工貿易業務。
三、園區享受保稅區相關政策, 在進出口稅收方面, 比照實行出口加工區的相關政策,即國內貨物進入園區視同出口,辦理報關手續,實行退稅;園區貨物內銷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貨物按實際狀態征稅;區內貨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園區實行封閉管理,參照出口加工區的標准建設隔離監管設施。請你署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擬定試點方案,由你署會同有關部門審批。試點方案經審批同意後,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好園區隔離監管設施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你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五、你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的監管、服務工作,促進保稅區健康有序發展,為吸引外資、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擴大外貿出口作出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