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第44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5)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注作相應修改。
二、 第八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本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0月27日 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