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港保稅區分局--天津港保稅區投資網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港保稅區分局

  一、年檢范圍

  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均須參加年檢。

  二、年檢時間

  年檢起止日期為4月1日至7月31日。企業應在7月31日前向年檢部門報送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報送的,經企業書面申請,年檢部門同意的,發給《同意延期年檢通知書》,在限期內辦理年檢的可免予行政處罰。

  三、年檢方式

  實行『網上申報』的年檢方式。參檢企業登錄天津市紅盾信息網(www.tjhd.net或www.tjaic.gov.cn )網上年檢系統參檢,如果確實不具備網上年檢條件的可到保稅區工商局領取《年檢報告書》辦理實地書式年檢。

  四、應提交年檢材料

  各類企業應提交年檢材料一覽表

  (劃『 √』項為應提交材料,所提交材料除執照副本原件外均應加蓋企業公章)

公司

非公司

企業法人

非法人

分支機構或

其他經營單位

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私營企業

已進入

清算企業

年檢報告書

全部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年度資產負債表 利潤分配表

 

 

 

年度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要求見第六條)

 

 

 

 

前置行政許可證件  

 

所屬企業上年度已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 隸屬機構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經營范圍有屬於企業登記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 須提交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 批准文件的復印件(具體項目參照《2005年度年檢驗照須提交行政許可一覽表》)。

  銀行、保險、電信、石油(加油站)等分支機構,只提交上一級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年檢流程

  實地年檢

  憑營業執照副本領取年檢報告書 按要求報送年檢材料 年檢部門受理、審查 企業繳納年檢費50元 公司按要求辦理換照(另行規定)

  加蓋年檢戳記,發還營業執照。

  網上年檢

  進入天津市紅盾信息網 下載安裝年檢報告書軟件 線下填寫年檢報告書 上傳年檢報告書 查看審核結果 打印年檢報告書並簽字蓋章,准備相關材料 到登記機關辦理交費、加蓋戳記手續。

  六、審計報告要求

  凡列入年檢審計范圍的企業,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下列相關問題出具特殊事項的審計報告。

  1、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情況;

  2、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是否超過規定期限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3、應收、預付及其他應收款中與股東發生的主要關聯交易情況。

  對不符合要求的審計報告,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年檢申請,請企業到原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附注說明。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或有重大遺漏的審計報告,將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七、關於年檢期間變更問題

  為了保證年檢時企業的登記事項保持年檢年度狀態,維持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保證年檢工作順利進行,原則上應先年檢後辦理變更。

  八、法律責任

  1、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屬於公司的,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屬於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 並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2、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於公司的,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並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3、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天津市企業信用分類監督管理有關文件精神,將依法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信息記入『警示信息』系統,三年內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並依法對有關登記行為進行限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港保稅區分局

  2005年度個體工商戶驗照須知

  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在天津港保稅區工商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均須到我局辦理驗照手續。驗照起止日期為4月1日至6月30日。

  一、個體工商戶驗照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體工商戶驗照表;

  (二)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經營范圍有屬於登記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須提交加蓋印章的相關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復印件。

  (四)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二、法律責任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在規定時間內, 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驗照手續。逾期不辦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收繳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營業;

  (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港保稅分局

  2006年3月27日

  請點擊下載附件:|| 2005年度年檢驗照須提交行政許可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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