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口退稅負擔機制調整後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出口退稅,負擔機制調整-天津港保稅區投資網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口退稅負擔機制調整後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預[2005]第4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國發[2005]第25號),保證出口退稅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就出口退稅負擔機制調整後有關預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05年1月1日(以審批退稅日期為准,下同)起,各地區出口貨物退增值稅(含出口貨物『免、抵』增值稅稅額,下同)中屬於基數部分的退稅額,繼續由中央財政負擔;超基數部分的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擔改按92.5?7.5的比例分擔。各地區出口退稅基數維持經國務院批准核定的數額不變。

  二、從2005年1月1日起,出口貨物退增值稅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從2005年9月1日起,由國庫退付的出口貨物退增值稅統一從中央庫款中退付;『免、抵』 的增值稅按75?25比例分別調增中央和地方『免抵調增增值稅』 (科目編碼010151),並按『免、抵』 稅額調減中央『免抵調減增值稅』 (科目編碼010302),並將免抵調增增值稅的25%部分由中央國庫劃入地方國庫。 『免抵』調庫其他辦法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行『抵免退』稅辦法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8]242號)執行。

  (二) 2005年9月1日以前已經辦理的出口貨物退增值稅,各級財政、國稅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要進行賬務調整。 賬務調整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三、 2005年及以後年度出口貨物退增值稅

  四、為反映出口退稅的變化情況, 對《2005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2006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作下列調整:

  (一)將一般預算收入科目第010301項『出口貨物退增值稅』 改為中央收入退庫科目,反映從中央國庫退付的出口貨物退增值稅。將010302『免抵調減增值稅』 改為中央專用的科目,反映按『免、抵』稅額調減的增值稅。

  (二)取消一般預算收入科目第720110項『出口退稅基數返還收入』 和一般預算支出科目第660110項『出口退稅基數返還支出』。

  (三)在一般預算收入科目第7202款『一般預算上解收入』下增設720203項『出口退稅專項上解收入』,反映地方上解中央的出口退稅收入。在一般預算支出科目第6602款『一般預算上解支出』下增設660203項『出口退稅專項上解支出』,反映地方上解中央的出口退稅支出。

  五、出口退稅負擔機制調整後地方預算收支需作相應調整。 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向本級政府匯報有關調整情況,中應由地方財政負擔的部分,由地方財政在年終專項上解中央財政。 並要針對本地區出口退稅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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