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時間:2003-10-24
文號:2003年第2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向外資金融機構進一步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公告
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我國將在加入後2年內, 將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擴大到濟南、福州、成都、重慶,並在已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向中國企業提供人民幣服務。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03年12月1日起,在濟南、福州、成都、重慶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經營人民幣業務申請,由其逐級轉報中國銀監會審批。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可將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擴大到上述四城市。
自2003年12月1日起, 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外資金融機構可在已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向中國企業提供人民幣服務。現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中國企業人民幣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第一,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 第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包括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符合上述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可按法規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由其逐級轉報中國銀監會審批。
尚未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在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時,可一並申請向中國企業提供人民幣服務。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