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一家汽車金融公司,要經過兩個階段,接受兩級審查。11月12日,中國銀監會頒布《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自即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汽車金融公司設立進入實際操作階段。
共五章58條的《細則》,其主要內容分為兩大部分:一是關於機構、人員、業務市場准入方面的監管要求;二是關於金融監管方面的規定。
《細則》要求,新設立汽車金融公司要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不同階段。汽車金融公司擬設地的銀監局負責籌建及開業申請資料的簽收、受理和審核,銀監會負責籌建審批和開業核准。
對外國獨資和中外合資汽車金融公司,由銀監會負責頒發《金融許可證》。中資汽車金融公司由汽車金融公司所在地銀監局負責頒發《金融許可證》。外國獨資或中外合資汽車金融公司成立時,應當向我國商務部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依據商務部的委托,將由銀監會代為頒發該批准證書。
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管,將以風險監管為核心,風險監管與合規性監管並重;實施資產風險五級分類監管;實行以10%資本充足率為基本標准的風險監管,對最低資本充足率實施浮動性管理,監管部門根據風險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可提高單個公司資本充足率最低標准,實施更高標准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低於資本充足率規定標准的公司,對其業務實施必要的強制性管理,即對經營管理不善或內部管理控制不力的、資產風險較大的或資本充足率在限期內達不到要求的公司,監管部門有權要求有關公司進行業務整改或暫停其部分或全部業務、進行停業整頓等。
《細則》在合規性管理上規定了6個指標。其中,重要的指標有對單一借款人授信比例、對最大10家借款人授信比例、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授信比例。通過這些指標,促使公司防范風險過度集中,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防范惡性關聯交易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
具體規定為:汽車金融公司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餘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15%;對最大10家客戶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對關聯人不得發放信用貸款,對關聯人的授信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授信的條件;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出資額的100%;擔保餘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