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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法修訂後的六大變化

  修訂過程歷時兩年

  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為了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有關承諾,適應外貿發展新形勢的需要,充分運用世貿組織規則,促進我國對外貿易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根據立法規劃,商務部(原外經貿部)經過一年多的努力,於2003年6月完成了外貿法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並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按照有關立法程序,及時完成對修訂草案的審議工作,國務院常務會議於2003年12月討論通過修訂草案,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3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外貿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2004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4月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並且於4月6日順利通過。

  結合實際意義重大

  此次外貿法修訂既緊密結合我國對外貿易自身發展的實際,又自覺適應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同時還注重借鑒各國外貿立法的先進經驗,與1994年外貿法相比,此次修訂比較全面系統。該法既體現了現階段我國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出下一步對外貿易改革發展的方向和制度保障。此次外貿法修訂的重大意義在於:

  1.履行了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有關承諾,樹立了我作為負責任大國的對外形象。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中,我國在對外貿易制度、管理方式等方面作出了一定承諾,如外貿制度的統一透明、三年放開對外貿易經營權等,此次外貿法修訂,就是對這些承諾的具體落實。

  2.為對外貿易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新修訂的外貿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在對外貿易管理中的職責和角色定位,體現了政府適度管理的職能,使得政府管理更加公開、透明。同時,該法也進一步細化了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實現了權利和義務的協調統一。

  3.確立了新時期我國對外貿易

  改革發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此次外貿法修訂後,我們要做的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抓緊推動與新修訂的外貿法相配套的有關對外貿易條例、規章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並以此確立起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所需的基本法律框架體系,從而全面推進對外貿易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六大變化值得關注

  此次外貿法修訂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對外貿法與我國入世承諾和世貿組織規則不相符的內容進行了修改;二是,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和世貿組織規則,對我國享受世貿組織成員權利的實施機制和程序作了規定;三是,根據外貿法實施以來出現的新情況和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的要求作了修改。修訂後的外貿法主要有六大變化。

  變化一:允許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根據原外貿法第八條的規定,中國的自然人不能夠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應當進一步放寬外貿經營權的范圍,同時考慮到在技術貿易和國際服務貿易、邊貿活動中,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已經大量存在,對外貿易法作為外貿領域的基本法,應當允許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因此,新修訂的外貿法將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范圍擴大到依法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變化二:取消對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實行備案登記

  根據原外貿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必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5.1條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84段(a)中的承諾,即在加入世貿組織後3年內要取消對外貿易權的審批,放開貨物貿易和技術貿易的外貿經營權。因此,新修訂的外貿法取消了對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只要求對外貿易經營者進行備案登記。

  變化三: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

  根據關貿總協定(1994)第17條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的規定,允許各締約方在國際貿易中建立或維持國營貿易,即對部分領域的貨物貿易,授權特定的進出口企業經營,具體經營企業可以為國有企業或者非國有企業。據此,新修訂的外貿法增加了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內容。

  變化四: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管理

  根據《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136段中的承諾,自加入時起,中國將使其自動許可制符合世貿組織的《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的規定。自動許可僅為備案性質,目的為監測進出口情況。因此,新修訂的外貿法增加了國家基於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管理的內容。

  變化五: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新修訂的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是世貿組織三大支柱之一,越來越多地成為各主要貿易國家維護國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同時借鑒美國、歐盟、日本等國的立法經驗,新修訂的外貿法增加了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並促進我國知識產權在國外的保護的相關內容。

  變化六:加大對違法行為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修訂的外貿法根據對外貿易管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對外貿易管理的實際需要,補充、修改和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通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從業禁止等多種手段,加大了對對外貿易違法行為以及對外貿易中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外,新修訂的外貿法還增加了維護進出口經營秩序、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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