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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財政局印發《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加快發展若乾財稅政策的意見》的通知

  文號:津財企一[2003]第32號

  各企業總公司(控股集團),財稅系統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八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積極促進中小企業加快發展,我局擬定了《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加快發展若乾財稅政策的意見》,已報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號

  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加快發展若乾財稅政策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委八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積極促進中小企業加快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意見》要求,特制定促進中小企業加快發展若乾財稅政策的意見。

  一、建立我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體系

  (一)各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出資組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對各區縣財政局已投資入股的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部分,由市財政局予以返還,進一步充實各區縣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資本金。各區縣擔保機構的資本金在二年內原則上要達到1000萬元以上,以擴大擔保貸款規模,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充分發揮市中小企業擔保基金管理中心貸款擔保作用。市財政在五年內每年從預算中安排部分資金擴充擔保基金規模,適度降低擔保條件,擴大貸款擔保范圍。

  (三)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業務范圍主要是: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每項業務原則上不得超過500萬元人民幣。擔保機構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

  (四)擔保機構應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依照規定程序對擔保項目進行評估和作出決策。擔保機構有權不接受各級行政管理機關為具體項目提供擔保的指令。

  (五)建立對政府組建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制。為化解貸款擔保風險,鼓勵擔保機構擴大擔保業務,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組建的擔保機構承辦的擔保業務,由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實行再擔保。

  (六)申請再擔保的擔保機構的資本金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並且要按規定提取責任准備金和風險准備金。申請辦理再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應向市擔保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再擔保申請,經審核後辦理再擔保手續,並繳納已收取該項擔保費的30%。對再擔保業務發生的淨損失,由市擔保基金管理中心承擔30%;申請再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承擔70%。

  (七)鼓勵社會開辦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對新開辦的擔保機構業務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從其獲利年度起三年內由同級財政返還已交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

  (八)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對中小企業貸款業務。從2003年起,對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比上一年增長的金融機構,由市財政按貸款增長額給予適當獎勵。

  (九)建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信用信息平臺。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市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區縣政府組建的貸款擔保機構要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檔案,並逐步實現聯網共享。對信用等級高的中小企業,按照手續從簡、費用從低的原則辦理貸款擔保。

  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財稅優惠政策

  (十)對新成立的專門從事中小企業人員培訓、信息諮詢、技術指導服務的單位,凡能據實核算上述服務收入的,給予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

  (十一)鼓勵現有的停產半停產中小企業恢復生產,吸納原企業下崗職工重新上崗。對吸納下崗職工重新上崗達到在職職工人數30%以上的企業,經財稅部門審核批准,在兩年內給予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返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優惠。上述停產半停產中小企業,是指開工率不足於生產能力50%,在崗職工人數不超過其在職職工人數30%以內的中小企業。

  (十二)建立扭虧增盈機制。取消按企業虧損作為衡量標准給予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對連續三年虧損,本年度實現扭虧為盈的企業,可以上一年為基數,按扭虧增盈額的5%提取獎勵資金,主要用於獎勵企業經營者和經營者群體。

  (十三)從2003年起三年內,中小企業在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產權交易的費用,包括場內諮詢費、鑒證手續費和交易傭金予以免收。免收的上述費用,由市財政局對產權交易市場給予補償。

  (十四)政府采購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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