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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發展和吸引外商投資若乾財稅政策的實施及支持科技進步的財稅政策

  (一)對經確認的國家級新產品和專利產品所實現的利潤,自銷售之日起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經確認的市級新產品所實現的利潤,自銷售之日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為吸引外商在我市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參照國有研究開發機構的財稅政策, 對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暫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單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采取先征後返形式。

  (三)對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機構,擴大中間實驗的新產品所實現的利潤,參照我市內資企業新產品所得稅政策執行。

  (四)本市各類投資公司向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投資,投資額達到被投資企業資本金25%以上的,對其股權分利免征企業所得稅;並按該分利額的50%抵扣投資公司自身的計稅利潤,減征企業所得稅三年。

  (五)企業從新產品成功投產後,可連續三年按該項新產品新增淨利潤的5%的比例,在成本費用中提取獎勵資金, 用於獎勵對開發該項新產品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鼓勵外商在我市投資的財稅政策

  (1)中外合資企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的一方因將土地和地上原有不動產作價出售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對出讓方取得的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受讓方辦理土地及地上不動產權屬轉移手續,免征契稅。

  (2)對外商在我市投資舉辦銀行、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及高級諮詢公司,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征契稅,免征城市房地產稅一年。銀行及保險公司自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及高級諮詢公司,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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