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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口岸關於做好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的貫徹意見

  發布部門: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員會

  發布文號:津政口發(1995)101號

  發布時間: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外輪和遠洋國輪港口供應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2]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的補充通知》(國辦發[1995]7號),以及《關於做好我市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的通知》(津政辦發[1995]30號)的精神,市政府口岸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多次研究,現結合天津港口的實際情況,提出關於做好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的貫徹意見,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一、各有關單位都要從國家利益出發,將認識統一到文件精神中來。對港口供應工作必須實行嚴格有效的管理,堅持適當集中的原則。根據文件精神,在天津口岸由商業系統的天津市對外供應公司和中遠系統的天津遠洋船舶供應公司承擔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任務。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港口從事此項工作。

  二、港口有關管理部門要加大監督管理力度,按各自職責,齊抓共管,努力保證國務院辦公廳和天津市政府辦公廳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

  1、天津海關應強化對免稅煙、酒、飲料和伙食、物料等供船貨物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供船和外輪自行批量采購的,應依照國家規定和海關的有關法規予以必要的處罰。

  2、天津港公安局要嚴把進港關。對國家指定的港口供應單位簽發《入港證》和《船舶供應治安許可證》。港口治安管理部門加強對港區碼頭的巡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3、天津邊防局組織有關邊防檢查站應嚴把登輪關。按國家規定審核簽發『登輪許可證』。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登輪許可證件不予簽發。發現超越經營范圍,經指出不改的,應吊銷登輪證件。

  4、天津衛生檢疫局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加強對供船伙食、物料的管理,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

  5、天津動植物檢疫局向符合國家規定的供船單位發放注冊許可證,對供船物品依法實施檢疫。發現違反《國際航行船舶供應物品動植物檢疫管理辦法》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予以處罰。

  6、各船舶代理公司積極配合天津市對外供應公司做好對外輪的供應工作。及時通知船舶動態,轉遞外輪的訂貨單。杜絕訂貨單外流,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員要嚴肅查處。

  三、成立口岸聯合檢查工作班子,由市政府口岸委牽頭,海關、邊防、港區公安、衛檢、動檢等執法單位參加,每年組織若乾次檢查、抽查活動,發現違規問題立即給予嚴肅處理。平時設舉報電話2579—3752。

  四、天津市對外供應公司、天津遠洋船舶供應公司要切實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既按分工各負其職,又聯手協作,做好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進一步加強企業管理,改善內部經營機制,強化軟硬件建設,豐富供船商品,供船商品保質保量。抓好港口供應的各環節,提高供船能力和服務水平。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物價、稅收、外匯管理等方面的規定,以優質的服務,維護天津口岸的良好信譽。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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