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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由地方政府規定的政策 (各項政策的具體內容詳見各地的投資指南、或有關的開發區條例) |
1.地方所得稅 |
按國家規定應納稅額10%征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情況決定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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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所得稅 |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定期減征或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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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稅收獎勵 |
由當地財政部門決定,對按期繳納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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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舊 |
由當地財政部門決定,根據項目情況實行加速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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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地產稅 |
由當地財政部門決定,一定期限、一定比例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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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費用折扣優惠 |
由當地政府根據外商投資項目的行業、規模、技術水平、繳費方式等決定,對土地出讓費、使用房屋租 費、能源、水源、電訊、服務等項費用實行折扣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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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虧損彌補 |
企業發生虧損,可申請用以後年度的盈利彌補,時間最長不超過五年 |
* :〔 〕內為參照開放地區的政策;
注:
1.國務院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地方自定稅收先征後返還的政策;
2.本簡表匯集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現行有效的法規文件編制而成,時間截止到2001年6月止,表中未列明的其他政策內容均按全國統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