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內外企業、組織和個人均可在天津港保稅區及其擴展區從事國際貿易、國際物流、加工制造、商品展銷及相關業務、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2、從境外進入保稅區儲存的貨物不征收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不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倉儲時間不受限制。貨物在保稅區與境外之間自由進出;
3、保稅區企業使用境外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辦公用品以及為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不征收關稅及增值稅、消費稅、不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
4、保稅區中外資企業均可開立外匯現匯帳戶,企業經營所得外匯實行意願結匯,從事保稅區與境外之間貿易不辦理收付匯核銷手續;
5、在保稅區展銷境外商品,不需繳納關稅抵押金,不受時間限制;
6、企業在保稅區內從事出口加工業務,不設保證金臺帳,不領取加工手冊;產品在保稅區內銷售免征生產環節增值稅;采用部分境外料件加工的產品內銷時,只交納境外料件關稅及增值稅;
7、管委會每年撥出可支配財力的30%,在預算支出中設立『企業發展金』,扶持企業經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