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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稅區、空港物流加工區協議出讓土地實施辦法

  附件:

  天津港保稅區、空港物流加工區

  協議出讓土地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協議出讓土地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第三條協議出讓土地先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後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第四條協議出讓土地按以下程序進行:

  1.區土地局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項目招商部門會同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填寫《項目土地出讓意向申請表》,送區規劃建設局。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公布至接受申請時間不少於30日。

  2.區規劃建設局收到《項目土地出讓意向申請表》後,根據規劃和產業政策提供項目的初步選址,報管委會批准。

  3.區規劃建設局根據管委會批准的項目選址提出規劃設計條件。

  4.區土地局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評估單位對擬出讓地塊進行地價評估。

  5.區土地局審核確認地價評估結果後,集體決策擬定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及協議出讓底價,報管委會批准。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包括擬出讓地塊具體位置、界址、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供地時間等。

  6.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及協議出讓底價經管委會批准後,由區土地局會同項目招商部門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價格等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的出讓價格不低於協讓出讓底價的,方可達成協議。

  7.區土地局依據協議結果,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7日內,土地局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協議出讓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公布協議出讓結果的時間不少於15日。

  第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區土地局會同項目招商部門,負責督促土地使用者如期交付土地出讓金。

  第六條 土地使用者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全部交付土地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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