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與其它區域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政策匯總簡表(二)--天津港保稅區投資網
 
 
保稅區與其它區域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政策匯總簡表(二)

以下各項政策,除特殊注明的以外,不分地區,執行統一規定


(二)





1.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各類地區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的以外

從2001年1月1日起改為10%

2.對提供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者

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免征預提所得稅,或由當地市人民政府決定給予比10%更多的優惠

3.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

免征




 

(三) 企業所得稅減免期(經營期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算起)

1.生產性企業和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研發中心

第1-2年免征,第3-5年減半征收

2.中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

第1-2年免征,第3-5年減半征收

3.非生產性企業

①在經濟特區內,外商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服務性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
② 在經濟特區內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商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金融機構,經營期10年以上;均為第1年免征,第2-3年減半征收

4.先進技術企業

按規定的減免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中西部地區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期滿後,三年內可繼續減按15%稅率征收

6.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

第1-5年免征,第6-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及經濟不發達邊境地區的企業

按規定減免稅期滿後,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可在以後的10年內,繼續按應納稅款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對中西部地區為保護生態環境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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