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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項政策,除特殊注明的以外,不分地區,執行統一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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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預 提 所 的 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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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各類地區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的以外 |
從2001年1月1日起改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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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提供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者 |
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免征預提所得稅,或由當地市人民政府決定給予比10%更多的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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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 |
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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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業所得稅減免期(經營期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算起) |
1.生產性企業和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研發中心 |
第1-2年免征,第3-5年減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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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 |
第1-2年免征,第3-5年減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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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生產性企業 |
①在經濟特區內,外商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服務性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 ② 在經濟特區內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商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金融機構,經營期10年以上;均為第1年免征,第2-3年減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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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進技術企業 |
按規定的減免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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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西部地區 |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期滿後,三年內可繼續減按15%稅率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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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 |
第1-5年免征,第6-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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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及經濟不發達邊境地區的企業 |
按規定減免稅期滿後,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可在以後的10年內,繼續按應納稅款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對中西部地區為保護生態環境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