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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與其它區域稅收政策比較

保稅區與其它區域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政策匯總簡表(一)

政策內容

全國性規定

經濟特區

國 家 級 開 發 區

開放城市和地區

經濟技術開發區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保稅區

出口加工區

(一)

1.生產性企業

30%

15%

15%

15%

15%

15%

24%

2.非生產性企業

30%

15%

30%

30%

30%

30%

30%

①知識密集、技術密集型項目以及技術研發中心,外商投資在 3000萬美元以上,並回收投資時期長的項目

30%

15%

15%

15%

15%

15%

15%

②產品出口企業,按規定減免稅期後,當年出口值佔總產值 70%以上的

15%

10%

10%

10%

10%

12%

12%

③金融機構,外商投入運營資金 10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

30%

15%

經 國 務 院 特 批 , 按 15%

④能源、交通、港口項目或國家特批鼓勵的項目

15%

保稅區與其它區域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政策匯總簡表(二)

以下各項政策,除特殊注明的以外,不分地區,執行統一規定

(二)

1.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各類地區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的以外

從 2001年1月1日起改為10%

2.對提供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者

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免征預提所得稅,或由當地市人民政府決定給予比 10%更多的優惠

3.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

免征

(三) 企業所得稅減免期(經營期 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算起)

1.生產性企業和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技術研發中心

第 1-2年免征,第3-5年減半征收

2.中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 郵政、

廣播電視等企業

第 1-2年免征,第3-5年減半征收

3.非生產性企業

① 在經濟特區內,外商投資 500萬美元以上的服務性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
② 在經濟特區內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商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金融機構,經營期10年以上;均為第1年免征,第2-3年減半征收

4.先進技術企業

按規定的減免期滿後,仍為 "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中西部地區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期滿後,三年內可繼續減按 15%稅率征收

6.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

第 1-5年免征,第6-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及經濟不發達邊境地區的企業

按規定減免稅期滿後,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可在以後的 10年內,繼續按應納稅款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對中西部地區為保護生態環境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保稅區與其它區域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政策匯總簡表(三)

(四)再投資退稅

① 外商以其投資企業的資產或獲得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興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外資佔 25%以上,經營期不少於 5年,經稅務機關核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② 再投資於"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100%退還已納稅款


(五)

1.設備進口

① 保稅區及出口加工區內進口生產、建設、管理所需的設備、物資及轉口貨物,免征進口關稅及增值稅;②對全國各地(含中西部地區)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 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包括按項目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產品出口

除限制出口產品外,免征出口關稅;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加工增值 20% 以上的產品,原為應征出口關稅的,海關憑有關證明可免征出口關稅;出口加工區企業及管理部門從境內購入的生產用設備、原材料、零配件、建築物資及辦公用品,可按規定退稅

(六)增值稅

① 全國按不同產品類別分 17%、13%、6%三檔稅率,可依稅法規定范圍減免;
② 經濟特區產品在本區內銷售的免征,一般納稅人一律按6%稅率征收;
③ 保稅區及出口加工區產品在本區內銷售的免征

(七)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免征

(八)城市維護建設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免征

(九)耕地佔用稅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性項目佔用耕地的免征

(十)外匯管理

① 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經常性項目內可以將人民幣兌換成外匯;
② 允許保稅區及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可以保留外匯
③ 保稅區及出口加工區內的加工貿易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制度

保稅區與其它區域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政策匯總簡表(四)

(十一)由地方政府規定的政策 (各項政策的具體內容詳見各地的投資指南、或有關的開發區條例)

1.地方所得稅

按國家規定應納稅額 10%征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情況決定減免。

2.民族自治地方的企 業所得稅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定期減征或免征

3.稅收獎勵

由當地財政部門決定,對按期繳納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獎勵

4.折舊

由當地財政部門決定,根據項目情況實行加速折舊

5.房地產稅

由當地財政部門決定,一定期限、一定比例減免

6.費用折扣優惠

由當地政府根據外商投資項目的行業、規模、技術水平、繳費方式等決定,對土地出讓費、使用房屋租 費、能源、水源、電訊、服務等項費用實行折扣優惠

7.虧損彌補

企業發生虧損,可申請用以後年度的盈利彌補,時間最長不超過五年


區名

經濟技術開發區

新技術產業園區

出口加工區

保稅區

區域特點

外引與內聯相結合,興辦生產性企業和科研事業,發展新興產業和第三產業,重點引進高科技及資本密集型項目。

鼓勵投資出口加工企業、專為出口加工企業提供服務的倉儲和從事區內貨物進口的運輸企業

鼓勵投資貿易、物流、倉儲、出口加工、運輸企業、金融和展銷機構

外資生產性企業所得稅稅率

15%(免征3%的地方所得稅)

外資生產性企業所得稅優惠

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企業,實行『兩免三減半』,即自獲利年度起第 1、2年免征,3-5年征收一半-7.5%

先進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自『兩免三減半』期滿後再按 10%征收三年

產品出口企業所得稅優惠

自『兩免三減半』期滿後按 10%征收(當年出口額達產值70%以上的企業)

進口自用生產設備及零配件關稅、增值稅

鼓勵類生產性企業免征

一律免征

進口辦公用品、管理設備關稅、增值稅

不能免征

一律免征

進口原料、零配件、燃燒關稅、增值稅

除加工貿易企業可以采取保稅進口外,其他企業不能免征

一律免征

加工貿易項目的進口設備、原材料及辦公用品涉及許可證的

國家鼓勵類加工項目免許可證,其他均需許可證

所有加工貿易項目均免許可證

含保稅原材料的成品內銷

按成品征稅

按成品征稅

如含部分國產原料,則只對進口料件征稅

國產原料生產的成品出口退增值稅

必須待成品離鏡後纔可以退稅

國產原料進入區內即可退稅

必須待成品離鏡後纔可以退稅

內外銷比例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能解決外匯收支平衡,除涉及進出口許可證和國家配額制度管理的以外,可自行確定產品內外銷比例,其他的外商獨資項目,可視項目情況放寬產品內外銷比例。

產品 70%以上外銷

無限制

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分為 A、B、C、D四類企業,實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管理

不實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增值稅稅率

13%(農業相關項目)、17%

稅後利潤再投資鼓勵政策

再投資於本企業或新企業,限期在五年以上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如再投資的企業屬產品出口或高新技術企業,可全額退還已納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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